基地财务管理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通过科研经费这一经济手段,促进本中心发展成为中国少数民族的科研中心、教学中心和信息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第一批正式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中心聘任人员以中央民族大学人员的身份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必须进入本中心使用的专门财务帐户。

第二条            本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坚持“按照科研合同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由科研课题组组长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保证科研课题任务完成”、“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科研经费中劳务费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等原则。

第三条            凡正式进入本中心使用的专门帐户的科研项目,实行一个课题一个帐户本子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为了形成和积累本中心的科研发展资金,保障本中心科研的可持续发展,本所从每一科研项目中提取其科研总经费的10%—20%作为本中心的发展基金。中心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补助购置图书资料、因特网信息建设、研究办公条件改善、学术会议补助、对争取科研项目有功人员的奖励、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等。

第五条            本所科研项目及其科研经费使用都实行中心主任、课题组长负责制,重大开支需经中心主任签字认可。

第六条            为了鼓励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提高科研效率,切实贯彻“尊重科研人员劳动”的原则,科研人员在签订科研合同时,在保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科研课题成果的条件下,在合同中可明确规定科研劳务报酬,其中翻译费、研究劳务费(包括补助科研人员部分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等费用可达项目总经费的50%(不超过50%)。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全部由课题组组长处理。

第八条            凡因滥用科研经费而导致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成果的,由课题组组长承担全部合同责任。